民法典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生活中的民法典】《民法典》让公共维修资金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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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民法典】《民法典》使公共维修资金不再难以使用
黄先生和高先生是同一单位上下楼的邻居。原告黄先生住在三楼,被告高先生住在二楼。涉案房屋所在的小区是老小区,二楼中间的房子下面没有住户,而是楼道,被告高先生住的房子下面正对着楼道。十多年来,门道断断续续地漏水,门道上方的水泥预制板腐蚀,水泥块脱落,钢筋暴露,危及过去行人安全的风险,包括原被告、被告等单位居民遭受痛苦。黄先生认为,漏水的走廊是一个公共区域,但它与高先生的家密切相关。由于公共维修资金难以使用,只能起诉高先生,要求他消除干扰,修复漏水部位。被告高先生认为,他没有发现漏水点,漏水区属于公共区域的走廊。由于维修项目大,资金投入大,难以承受。在这种情况下,公共维修资金启用困难,导致楼门道漏水成为解决问题的难题。某民法典**条规定民事活动。
音频选自北京人民广播电台FM95.4《今晚拍案》
法官说法民法典婚姻法草案修改。
民法典关于婚姻法的修订趋势。
涉及的走廊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的建筑物。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资金,应当经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在这种情况下,该单位的一些业主出租了房子,门道漏水对他们的生活影响不大。这些业主并不急于修复漏水部分,导致业主会议难以满足法律要求的人数和比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资金的使用已成为一个难题。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修订了原《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从业主共同决定的特殊事项中删除了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资金,并将其变更为一般事项,降低了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资金门槛。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由专有部分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和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加表决,并经专有部分占一半以上的业主和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
例如,假设该单位有30名业主,每个业主的住房面积为100平方米,即该单位业主的专有面积为3000平方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您想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资金,根据原《物权法》的规定,“专有部分应当经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和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也就是说,应该有20(30)×2÷3)以上业主同意使用维修资金;但根据新修订的《民法典》,“业主占专有部分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占表决的三分之二以上,经专有部分面积的业主和表决人数的一半以上的业主同意”,也就是说,应该有10(30)×2÷3×1÷2)如果业主同意,维修资金可以启用。在同样的情况下,同意业主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减少了一半。在同样的情况下,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需要同意业主的人数减少了一半。这大大降低了使用维修资金的难度,增加了业主就共同维修公共设施达成协议的可能性。维修资金使用办法。
此外,《民法典》还进一步明确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资金范围,可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的维护、更新和改造。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在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本规定的修订不仅大大提高了维修资金的利用率,而且为应急维修资金的使用提供了法律依据,使业主会议能够真正发挥自我管理和服务业主的作用。
——END——维修基金包括哪些部分的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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